[導讀]買房是令人高興的事,可是在買房過程中卻經常遇到令人不高興的情況。開發商“偷梁換柱”把戲多,一個項目看上去令人很放心,可是當您要成為它的業主的時候,卻處處讓人不敢輕易放心。
買房是令人高興的事,可是在買房過程中卻經常遇到令人不高興的情況。開發商“偷梁換柱”把戲多,一個項目看上去令人很放心,可是當您要成為它的業主的時候,卻處處讓人不敢輕易放心。
一般情況下,買房要過三道關:合同、交樓、房產證。開發商經常在這三道關玩一些“偷梁換柱”的把戲,讓人防不勝防。
俗話說,小心撐得萬年船,買房過程中小心謹慎必不可少,但也要掌握一些基本方法和防范意識。本報特邀請廣東尚典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海良為大家支招。
第1關:合同
合同中交樓日期被悄然更換
5月7日,一位網友在網絡論壇上發了自己的購房經歷:4月份在光耀·荷蘭小城看上了一套房子,當時銷售人員說交樓日期是2012年10月,還口頭承諾說會提前交樓,于是他當時就交了3000元認籌款。
認購書上寫的交樓日期是2012年10月31日,可當天開發商又讓購房者重新簽一份交樓日期為2012年12月31日的認購書。
“我當時不同意簽字,并要求他們說明原因,但現場銷售人員只說了一句‘系統出問題印錯了’,說完就不管我了?!痹撡彿空哒f,當天還有一些人因為物業公司和物業費的問題在找工作人員,讓他覺得其中問題多多,“這種情況發生后,我決定不買這里的房子,要求退認籌款,可對方不同意?!痹摼W友還上傳了當時相關收據的圖片,向網友們求助。
律師支招 留意合同細節據理力爭
開發商在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中所附的小區規劃及交樓時間等,如約定得具體明確且對雙方預售合同的訂立及房價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視為重要約定,對當事人雙方均產生約束力。
如開發商擅自改變合同條款,要求簽訂交樓延后的合同,就違背了法律上的“誠實信用”原則,購房者有權拒絕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
購房者如果遇到開發商擅自變更交樓日期的情況,除了拒絕簽訂有關合同外,為順利索回誠意金,應注意保留開發商原有的寫明交樓時間的宣傳資料、開發商擅自變更日期等方面的資料作為證據。
一旦發生糾紛,此證據將對事實的認定產生極大的影響。
現在實踐操作中,商品房銷售合同一般采用政府部門提供的參考版本。在此類合同版本中,對于交樓時間的違約處理、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等都是由雙方協商確認,一些不良開發商在此方面大做文章,強迫購房者接受其約定條件,甚至有約定延期辦證僅承擔幾百元賠償責任的,這對購房者很不公平,因此需要大家留心。
遇到這種情況,購房者應據理力爭,避免掉入陷阱。